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

    发布时间:2024-03-1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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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

    滁市监名行裁字[2024]第01号

     

        申请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696382C

        法定代表人:邹继新

        成立日期:2000年02月03日

        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特种设备制造;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再生资源销售;销售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船舶租赁;特种设备出租;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企业管理咨询;环境保护监测;招投标代理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申请人: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2646031Q

        法定代表人:TANDALEKAR UMESH PARSHURAM

        成立日期:2008年4月10日

        登记机关: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济技术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的铁桶密封件和脚手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2月29日,本局收到申请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了《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制发了《企业名称争议答辩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提交了《答辩书》及相关材料,本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相关材料副本一并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书面告知本局不同意就企业名称争议内容进行调解,故本局未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现该企业名称争议已调查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事项:修改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的字号“宝钢”。

    申请人陈述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02月03日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钢铁行业的龙头企业,企业持有的注册商标“宝钢”(第1171126号)在1999年、2003年、2007年、2010年、2013年、2016年连续六次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在2005年、2013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20年“宝钢股份”以品牌价值141.353亿元排行《外滩.中国品牌创新价值榜“TOP100”》第21位。因此,“宝钢”字号与“宝钢”商标密切关联,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具有高知名度。而被申请人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无任何隶属关系,且未经申请人允许,擅自使用其具有高知名度的“宝钢”字号,容易引起误导,造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反驳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一、被申请人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为2008年4月10日依法获准设立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的规定,企业的英文名称为“AnHui Reliable Steel Technology Co.,Ltd”,其中的Reliable是值得信赖可靠的意思就音译成中文“瑞莱宝”,而后面的 Steel Technology是钢铁科技的意思,因此公司的名称读法应是安徽 瑞莱宝 钢科技 有限公司,这也是企业名称的由来之一。被申请人名称英文名称简写“ARST”,并取得的注册商标“ARST SEAL”,企业名称亦是依据其自有的注册商标而来。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营范围不一致。被申请人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自产的铁桶密封件和脚手架。”申请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没有“生产和销售自产的铁桶密封件和脚手架。”因此两公司之间并无业务上关联被申请人在国内使用其印度集团商标“TITE SEAL”,是在印度的总公司注册的国际商标,未使用申请人注册的“宝钢”商标,从未将“宝钢”字样的商标作为字号,企业名称与申请人注册的“宝钢”字样的商标毫无关联,不存在利用、使用注册“宝钢”商标来扩大自身影响力从而增加自身知名度,也不存在误导公众、造成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

    一、经调阅被申请人公司登记卷宗: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0日,公司的股东为印度的企业法人,属于外资独资企业。公司设立卷宗中的公司章程中显示,公司名称分为中文和英文,中文名称为“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ANHUI RELIABLE STEEL TECHNOLOGY CO.,LTD”。

    二、2024年1月17日,本局调查人员对被申请人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的地址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情况:1、被申请人地址的门头牌匾和办公区域内展示有中、英文企业名称,中文名称为“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ANHUI RELIABLE STEEL TECHNOLOGY CO.,LTD”。2、被申请人的生产车间内,正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为密封圈,生产车间内的纸质包装材料上印制有被申请人中、英文企业名称和其他中、英文标识,未发现含有“宝钢”、“瑞莱宝钢”的字样或者图形标识。在成品库内,调查人员在包装完好的整箱成品中随机抽取一箱开封检查,箱内的产品标签中含有中、英文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品名等内容,未发现含有“宝钢”、“瑞莱宝钢”的字样或者图形标识,箱内的成品密封圈上刻制有“TITE SEAL”及其他标识,未发现含有“宝钢”、“瑞莱宝钢”的字样或者图形标识。3、在被申请人办公场所内调取的产品宣传册和《采购合同》中,含有企业的中、英文企业名称和“TITE SEAL”、“ARST”等标识,未发现含有“宝钢”、“瑞莱宝钢”的字样或者图形标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调查人员在被申请人地址、办公区域和生产车间内现场拍摄取证的图片。

    2、产品外包装和产品密封圈现场拍摄取证的图片。

    3、现场提取的产品标签、产品宣传册原件和《采购合同》复印件。

    4、被申请人提供的“ARST SEAL”商标注册证复印件、“TITE SEAL”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本局认为:

        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企业的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被申请人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使用中文、英文企业名称,法律、法规未作禁止性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需将企业名称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依据相关外文翻译原则进行翻译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陈述以及调阅公司登记卷宗内的公司章程中显示,“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和“ANHUI RELIABLE STEEL TECHNOLOGY CO.,LTD”应是中、英文翻译相对应的企业名称,其中,“安徽”对应“ANHUI”,“瑞莱宝”对应“RELIABLE”,“钢”对应“STEEL”,“科技”对应“TECHNOLOGY”,“有限公司”对应“ CO.,LTD”,因此,名称中的“安徽”为行政区划,“瑞莱宝”为字号,“钢科技”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名称排列规则,“宝山”应为字号,“钢铁”应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应为组织形式。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擅自使用他人具有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或者近似的文字、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是侵权人故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对被申请人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以及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被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没有将“宝钢”、“瑞莱宝钢”文字进行连贯、组合突出使用和对外宣传,其生产的产品密封圈上、产品的外包装上也未发现突出使用“宝钢 “瑞莱宝钢”文字和图形标识的情形。申请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期间内,也未补充提交被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虽然申请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注册商标为“宝钢”两个汉字的组合,但不能仅以被申请人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含有“宝钢”汉字,即存在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引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竟争、损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综上,申请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够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安徽瑞莱宝钢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的争议理由尚不成立。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裁决如下:

        驳回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决定,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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